书记员刑事案件的流程

#医疗纠纷更新时间:2025-03-06 11:41:06 83人浏览
高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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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涉外纠纷
一、书记员刑事案件的流程   书记员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司法工作人员之一,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内担任办理案件的记录工作和有关事项的人员,并协助办理一系列司法辅助工作。大多数审判员(法官)都是从书记员做起。书记员(委任制)一般属于国家公务员(政法专编行政编制),但有些地区也有聘任制和聘用制的书记员。 二、什么是不开庭审理   (一)不开庭审理又称调查讯问式审理,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查案卷材料的基础上,以不开庭的方式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在查清案件事实之后即依法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的审理方式。   (二)不开庭审理由下列几个环节组成:第一步是审阅案卷材料,审理本案的合议庭全体成员都应当审阅案卷材料,不能仅由审判长审阅后向合议庭其他成员介绍案情。第二步是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合议庭在完成上述工作的基础上进行评议,并作出裁判。 三、刑事诉讼庭审程序   (一)开庭:   开庭是法庭审理的开始,其任务是为完成实体审理做好程序上的准备。   (二)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法庭审判的核心阶段。在这一阶段,合议庭要在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等的参加下,通过提出证据和对证据进行质证,当庭调查证据,全面查明案件事实,为法庭作出正确的裁判提供事实根据。   (三)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指控辩双方在审判长的主持下,依据法庭调查中已经调查的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证据有何种证明力和被告人是否有罪、所犯何罪、罪责轻重、应否处刑和如何处罚等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理由,在法庭上当面进行论证和反驳的诉讼活动。   (四)被告人最后陈述:   被告人最后陈述是指被告人在法庭审理结束之际,就自己被指控的罪行进行最后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活动。这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一项重要权利。   (五)评议和审判:   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应当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   以上就是中国刑事律师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书记员刑事案件的流程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小编提醒您,其实书记员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司法工作人员之一,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内担任办理案件的记录工作和有关事项的人员,并协助办理一系列司法辅助工作。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中国刑事律师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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