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犯罪嫌疑人何某、杨某长期从事矿产品的进出口贸易。2017年初,杨某与瑞典人赴南非某冶炼厂考察,订购1000余吨冶炼后产生的矿渣。11月杨某与何某委托江西人罗某寻找合适的口岸,共谋将该批矿渣以氧化锌混合物的名义申报进口,拟在走私入境后销售牟利。中国刑事律师网为您整理了走私固体废物罪的概念、认定、处罚等相关内容。
一、走私固体废物罪的概念
走私固体废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环境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以及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行为。
二、走私固体废物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是,前者逃避海关监管,后者则不逃避海关监管,前者处罚的是走私行为,后者处罚的是将固体废物在我国境内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因此,如果行为人走私固体废物并在我困境内倾倒、堆放、处置的,既构成走私固体废物罪又构成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2、走私固体废物罪与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在于: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主要是国家海关的监管制度;后者侵犯的则是国家的环境保护制度。
(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表现为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后者则不逃避海关监管。
(3)犯罪既遂形态不同。
前者属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走私固体废物就构成犯罪:而后者则是结果犯,要求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4)犯罪对象不同。前者走私的废物应当理解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而后者进口的则是国家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如果将这些固体废物进口作原料,必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三、走私固体废物罪的处罚
1、走私固体废物,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处罚。
2、走私固体废物,偷逃应缴税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走私固体废物,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中国刑事律师网小编在上文为大家介绍了走私固体废物罪的概念、认定、处罚等相关内容。根据走私固体废物罪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何某、杨某等走私固体废物1050吨,查证走私固体废物2000吨,已经构成了走私固体废物罪,之后可根据该团伙偷逃应缴税额来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