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亿网络赌博案!犯了什么罪?

#房产纠纷更新时间:2025-03-06 11:41:06 74人浏览
李海律师
李海律师
擅长:涉外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
警方侦查发现,趣某网的主服务器设置在菲律宾,在境外的网站开办人员通过租用国内分服务器的方式,在我国开设了该网站。网站实际经营者在国内大肆招揽代理,对成功发展会员下注参赌的,按比例给予资金返利。中国刑事律师网为您整理了赌博罪的概念、处罚、认定等相关内容。   (一)赌博罪的概念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二)赌博罪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赌博罪的认定   1、赌博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对于虽然多次参加赌博,但输赢不大,不是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的;或者行为人虽然提供赌场、赌具,本人未从中渔利的,都不能认定赌博罪。其中情节严重的,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   2、赌博罪特殊形态的认定   (1)赌博罪的既遂。构成赌博罪的三种行为方式的不同,其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亦不同。就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而言,属行为犯。只要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聚众人进行赌博的行为即构成既遂,至于被聚集的众人是否已经着手赌博行为在所不问,本人参加赌博与否也在所不问。对开设赌场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具有营利的目的进行开设赌场的时候,就构成赌博罪的既遂,不要求已经进行了赌博。但如果仅仅是单纯的准备赌博设备,在赌场内也未同赌博者接触,只能理解为开设赌场的预备行为。以赌博为业的属常业犯,只存在构成犯罪与否的问题,也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态。   (2)赌博罪的数罪形态。行为人犯有赌博罪,同时又因赌博犯有其他罪的,如因赌博引起打架斗殴,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杀人的,应把赌博罪同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联系起来,实行数罪并罚。同样,对于因赌博输钱而进行诈骗、盗窃、抢劫、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活动以及以这些犯罪活动非法所得作为赌资进行赌博活动的,也应分别定罪量刑,实行数罪并罚。实践中,有的人认为这属于犯罪形态理论上的牵连犯,是不正确的,赌博行为并非上述各种犯罪的牵连犯,其并不符合牵连犯的构成特征。   3、建立赌博网站可认定为开设赌场   司法实践中,只要查明行为人建立了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赌客投注的,即可认定其属于开设赌场,而无论其发展的赌客数量有多少,赌客投注的次数有多少、投注的资金量有多大。   实践中也存在这种情形,即行为人只是利用其获取的赌博网站的账号和密码,组织、招引他人在该账号内投注。对此,如果行为人既没有建立赌博网站,也没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则不能认定其开设赌场;如果行为人符合《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前三项标准之一,则应认定为聚众赌博,否则不构成赌博罪。   上文就是中国刑事律师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的赌博罪的概念、处罚、认定等相关内容。根据赌博罪的相关规定,该犯罪团伙在我国开设了赌博网站,站实际经营者在国内大肆招揽代理,对成功发展会员下注参赌的,按比例给予资金返利,累计赌资超42亿元,非法获利7亿多,各级代理1000余名,注册“赌客”75万余名,可认定为开设赌场,已经构成了赌博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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