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猕猴当宠物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行政纠纷更新时间:2025-03-06 11:41:06 24人浏览
沈林伟律师
沈林伟律师
擅长:刑事辩护、医疗纠纷、其他综合
一、案情   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介绍,居住在我市的刘某某从小就特别喜欢猴子,看电视、上网也都喜欢关注有关猴子的节目。时间长了,他就开始“心痒痒”,想要买只猴子自己饲养。2015年初,刘某某通过网络得知河南有个专门出售猕猴的基地,很快便用QQ与对方取得了联系。3月,刘某某乘坐火车前往河南省新野县某猕猴养殖场,以35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只猕猴,然后乘坐大巴车将猕猴带回我市,在其住处悉心饲养起来,直至案发。   据了解,猕猴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后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这只猕猴涉案价值为人民币4175元。   昨日,呼和浩特晚报记者了解到,案发后,这只猕猴已被送到呼和浩特市动物园管理处野生动物救护中心饲养。   经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新城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二、说法   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现在很多人喜欢养宠物,有的人却 为了炫耀或喜好挑选市面上少见的稀有动物品种。但不论是有意还是无意买到了珍稀物种,都会触犯法律。”   三、什么叫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刑法第341条第1款),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咨询
包律师4分钟前回复了咨询
包律师3分钟前回复了咨询
周律师4分钟前回复了咨询
仇律师2分钟前回复了咨询
华律师3分钟前回复了咨询
周律师5分钟前回复了咨询
包律师1分钟前回复了咨询
孙律师3分钟前回复了咨询
刘律师1分钟前回复了咨询
傅律师3分钟前回复了咨询
仇律师2分钟前回复了咨询
张律师3分钟前回复了咨询
张律师4分钟前回复了咨询
周律师5分钟前回复了咨询
寿律师1分钟前回复了咨询
张律师3分钟前回复了咨询
孙律师1分钟前回复了咨询
于律师5分钟前回复了咨询
包律师5分钟前回复了咨询
周律师3分钟前回复了咨询
周律师1分钟前回复了咨询
黄律师1分钟前回复了咨询
孙律师3分钟前回复了咨询
叶律师4分钟前回复了咨询
卢律师2分钟前回复了咨询
刁律师3分钟前回复了咨询
仇律师4分钟前回复了咨询
卢律师3分钟前回复了咨询
党律师3分钟前回复了咨询
刘律师2分钟前回复了咨询
精选咨询律师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