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起实施的高校整治学术不端办法亮点介绍

#合同纠纷更新时间:2025-03-06 11:41:06 13人浏览
李萍律师
李萍律师
擅长:行政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9月1日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在全国各高校施行。这是教育部首次以部门规章形式对高校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作出规定,受到社会关注。这一“亮剑”举措,能否遏制学术造假顽疾,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生态,值得期待。   预防惩戒并重,认定六类学术不端行为   记者梳理发现,此次教育部出台的办法,从教育与预防、受理与调查、认定、处理、复核、监督等多方面进行了制度设计,总体来看具有三大亮点。   亮点一:明确高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   办法中规定,高校应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完善本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序。应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亮点二:健全教育与预防体系,首提建立学术诚信记录   办法中专门设置了一章“教育与预防”,要求各高校开展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的教育、培训,完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和学术规范监督机制等,还明确指出高校应“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亮点三:认定六类学术不端行为   办法将六类行为认定为学术不端,包括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等;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等。违反其他根据高校或学术组织、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也属学术不端。   处理方式上,规定高校应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处理责任人,包括通报批评、终止或撤销科研项目、撤销学术奖励或荣誉称号、辞退或解聘等。此外,还专门规定了异议与复核等程序,以确保“勿枉勿纵”。   造假屡禁不绝,查处困难重重   据了解,针对学术不端行为,教育部近年来出台了《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等系列指导文件。但此次,高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依据却由规范性文件上升为部门规章,其背后映射出的是我国学术造假频发的严峻形势。   在学术不端行为中,最常见的就是论文抄袭和造假。近几年来,全国多地高校屡爆论文抄袭事件,饱受社会诟病。北大女博士因论文抄袭被撤销博士学位,安徽大学一硕士研究生因论文抄袭被撤销硕士学位,遵义师范学院一副教授因抄袭他人论文被解聘……仅去年到现在,就有不少高校师生因不端行为被处理。   去年,我国百余篇国际论文因“虚假同行评审”“论文代写”等问题遭遇国际知名出版社撤稿,震动了整个学术界。而近期,媒体再次曝光了一条论文造假产业链,牵涉500多所高校,令人触目惊心。论文造假需求者,除高校学生外,还包括不少大学教授。   “论文抄袭”“花钱买论文、发论文”……造假何以愈演愈烈,甚至形成黑色产业链?许多高校教师指出,其根源是,发表论文成果是目前我国高校评职称、申请课题、报奖项的必备条件,“论文门槛”由此造就了需求巨大的市场。   同时,学术造假的查处难度也在加大。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副院长李立国介绍,与过去“赤裸裸地抄袭”相比,现在出现了改变或伪造研究数据、论文重复发表、侵犯研究生研究成果等新情况,学术造假“更隐蔽、更复杂化,查处难度也比较大”。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此前坦言,尽管教育部及各高校对学术不端一贯“零容忍”,但实践中仍存在“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的依据不足、工作机制不完善、调查处理程序不规范、不同高校处理标准差别较大”等问题,极大制约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有效治理。   相关高校专家认为,此次出台的新办法对学术不端的预防和查处都作出相关规定,使高校在实际操作中更有章可循,有据可循。“原来的政策是规定你要怎么样,现在是明确规定不能做什么,什么行为是属于学术不端,这样高校就可对比哪些方面符合造假或者抄袭,为认定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提供了依据。”北京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授昌增益说。   加大造假成本,完善治理体系   风清气正的学术生态是科学发展和教育事业兴旺的基石。高校整治学术不端行为的新规,必将对投机取巧、弄虚作假之人形成震慑。但同时也要看到,治理学术不端行为仍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源头上抓起,进一步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制度。   李立国认为,学术不端问题复杂而隐蔽,如仅凭行政手段来查处,可能很难发现问题。在国外,学术问题一般由同行来解决,依靠学术诚信体系和学术声誉制度,由同行建立学术共同体进行监督和评价,使造假行为较容易被发现。   他建议,可建立由学术同行组建的全国性学术共同体,其中包括学术监督和学术评价体系,将学术共同体、学术声誉制度及行政力量结合起来处理学术不端问题。“今后一旦有人违反规则,涉及学术诚信问题,就面临在学术共同体里被驱逐、在高校被解聘的风险,提高造假成本,惩罚效果会比较到位。”   有专家也指出,尽管此次教育部办法对学术不端行为给出了统一的处理依据、程序和规范,但从过去查处经历看,某些单位往往出于“自我保护”的原因,使得一些查处最终不了了之,无人追责。   据了解,2000年,美国公布“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联邦政府政策”文件,为处理全国范围内学术不端行为提供统一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文件中特别强调,被指控者所在单位为开展调查的主要责任者,但政府部门有权在任何时候启动自己的调查程序。   昌增益表示,我国也可借鉴其经验,设立由政府主导的、全国性的监督处理机构,负责监督当事人所属机构对学术不端的调查和处理是否合理公正。同时,也要加强对师生的诚信教育,包括设置学术诚信课程,防范学术不端行为。   他还指出,从根本上还是要建立科学的人才评价标准,“不能把论文数量作为唯一、简单化的评价标准,光看谁发的文章数量多”,而应加强同行评审,真正科学地评价申请者的学术能力和水平。   (原标题:高校整治学术不端办法9月起实施 认定六类学术不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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