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侵犯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

#交通事故更新时间:2025-03-11 11:05:51 21人浏览
陆卫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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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建筑工程、征地拆迁

最高人民法院于8月31日上午发布侵犯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反映人民法院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涉及强奸、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强迫劳动等罪名,无辜被害人的遭遇需要社会的广泛关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需要公众共同参与。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八个典型案例,可以分成两大类,一类伤害与家庭婚姻有关。包括王先华强奸7岁继女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案;继母曾冰因三岁继女洗澡哭闹,故意伤害致其死亡,终审被判十二年案;刘某因怀疑五岁儿子偷拿家里的钱将孩子打死被判十年案;刘某因网络结识的倪某某不愿意离婚与其结婚,心生怨恨,网络雇佣杀手用硫酸泼倪某某8岁女儿,造成孩子重伤甲级,二级伤残。刘某被判处并执行死刑案。   另一类,与网络有很大关系。霍某某通过网络聊天诱骗方式强奸25人,被判处并执行死刑案;靳学勇通过网上QQ聊天引诱未成年人故意杀人,被核准死刑案;还包括邵建通过网络聊天引诱,对未成年被害人非法拘禁、强奸案;范刚等强迫劳动案。   家庭,父母应该是孩子的港湾和依靠,家庭暴力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伤害甚至是死亡的案件听起来真的很虐心,对这类案件,最高法有什么分析和建议?   最高法认为,错误的管教观念是导致对孩子施暴的一个主要原因,另外,还有生活困难、工作压力大、未婚先育没有条件抚养、孩子身体智力有缺陷或残疾、重男轻女、父母有恶习、品行不良和精神心理异常等也导致这种伦理惨剧频发。   这类案件反映出,由于未成年人弱小,一些父母并没有把孩子当成独立个体看待,而是将其当成私有财产或物品,甚至当成出气筒、泄愤目标、报复工具。   最高法指出,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中,已明确规定监护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但在社会观念尚未完全将“父母打孩子”纳入法制视角的情况下,非到打孩子致伤、致残、致死情况下,父母很难受到法律的制裁;在干预机构和措施上,更远没有达到保护儿童不受家庭暴力伤害的程度。因此,有必要站在保护儿童的立场上,认识家庭暴力对儿童的伤害,要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的关注和保护,对未成年人施暴的犯罪分子给予严惩;同时并提出相应的干预对策,遏制这种不良现象,保障孩子的生命尊严不受侵害。   最高法还提示,刘某案的发生为社会敲响警钟,社会应给予留守儿童的生存、教育情况更多关注,留守儿童更是迫切需要父母及社会给予耐心、细心、温心的教育和包容。   就通过网络实施的危害未成年人的犯罪类案件,尤其需要公众警钟长鸣,最高法有何建议和分析?   比如霍某某强奸案。最高法认为,这起利用网络强奸多名妇女、奸淫多名幼女的恶性案件,社会危害性极大,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2006年7月至2011年4月间,本案被告人霍某某利用网络虚拟的世界,以及未成年女学生、女青年往往涉世不深的弱点,引诱其陷入早已设下的圈套;又利用被害女学生、女青年害怕聊天记录、裸体照片被公开的心理,胁迫提出各种要求,令被害人言听计从,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本案中,霍某某对25名被害人实施强奸犯罪,仅有2名被害人报警,这也给公安机关及时、有效的打击此类犯罪带来了困难,客观上也使得更多的被害人遭受性侵害。   虽然霍某某被绳之以法,但其行为给25名被害人,特别是给多名未成年少女和幼女造成了无法弥补的心理和身体双重伤害,给她们的家庭也带来了无尽的痛苦。她们的遭遇令人同情,也发人深思。通过本案警示公众,特别是身心尚未成熟的未成年女学生:网络交友定谨慎,虚拟世界伪或真。屏幕背后淫贼狂,看似甜蜜实险恶。遇到胁迫莫要慌,家人朋友来帮忙。擦亮双眼来辨分,豺狼虎豹立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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