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江安“双胞胎流产疑云”案背景2019年,四川宜宾市江安县女子肖艳红在怀孕第24周时被诊断为疑似“双胎输血综合征”。随后,在前往成都治疗前,因腹痛排尿不畅,肖艳红于江安县人民医院接受了右侧输尿管支架置入术。手术后约34小时,她不幸遭遇了双胞胎胎儿的流产,这对夫妇及家庭带来了沉重打击。事发后,肖艳红及其丈夫杨涛将江安县人民医院起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两胎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50余万元。初审与上诉初审中,江安县人民法院认为,肖艳红流产脱离母体的胎儿不是活体,而是不具备民事能力的“妊娠物”,因此不予支持夫妻俩关于两胎儿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的诉讼请求。最终,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裁定江安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杨涛、肖艳红各类经济损失54663.30元,其中包含精神抚慰金40000元。然而,这一判决并未得到当事人的认可,他们不服一审判决,并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与重审经过两次开庭审理,2021年11月19日,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指出一审判决存在事实不清的问题,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撤销了原判并发回重审。在此期间,双方同意选择了四川临港司法鉴定所作为第三方机构再次进行司法鉴定。最新司法鉴定结果近日,在四川江安县人民法院的重审过程中,原告家属与被告医院共同委托的四川临港司法鉴定所提供的最新鉴定意见首次认定:原告肖艳红生产时的两胎儿均为活产。同时,该鉴定还指出,江安县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但其过错与肖艳红之“胎儿(一)”死亡无因果关系;而对于“胎儿(二)”的死亡,则有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为轻微原因(参与度约为10%~15%)。法庭争议与休庭对于上述最新司法鉴定结论,原告家属方及被告医院均表示不完全认可。原告方认可第一个鉴定结论,即两胎儿均为活产,但不同意第二个结论;而被告医院则相反,承认第二个结论,却质疑第一个结论的客观性和科学性。由于双方分歧过大,法院综合双方意见后宣布再次休庭,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选择国家级权威司法鉴定机构重新进行鉴定后再恢复庭审。结语此案不仅涉及医疗责任问题,更触及到生命伦理和社会情感层面,引起了广泛关注。随着案件进入新的阶段,公众期待着更加公正透明的处理过程以及最终能够平衡各方利益的结果。希望通过对案件的深入探讨,可以促进我国法律体系对类似情况下的权利保护机制进一步完善,同时也为相关领域的医学实践提供有益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