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羁押的责任主体

#房产纠纷更新时间:2025-03-06 11:41:06 29人浏览
张磊律师
张磊律师
擅长:其他综合、工伤赔偿、刑事辩护
一、超期羁押的责任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中要求“本通知发布以后,凡违反刑事诉讼法和本通知的规定,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或者纪律处分;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情节严重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或者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也认为违反刑事诉讼法,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情节严重的,应以滥用职权罪论处。  长期以来,类似的超期羁押的情况在实践中并不少见,究其原因,部分原因是司法工作人员重实体、轻程序,认识不到超期羁押的违法性及其危害性,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还难以彻底贯彻。但是这种行为的危害性是巨大的,如果因为现象普遍而不对责任人予以追究,法律将失去其最根本的意义和作用。二、超期羁押能否申请国家赔偿?  司法解释规定,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是符合下列6种情形之一的,属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这6种情形为:  (一)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  (二)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四)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五)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六)人民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三、司法机关超期羁押改如何救济  对于超期羁押的案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5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因此,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向上一级公、检、法或人大监督机关申诉,要求撤销或变更强制措施,监督改正,以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综上所述可知,根据相关规定,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或者纪律处分;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情节严重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或者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以上就是由中国刑事律师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超期羁押的责任主体的法律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中国刑事律师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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